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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北京大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海临港北京大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简称“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参照《上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中心章程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及下设研发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中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四条中心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举办单位、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中心提供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三、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

四、业务活动信息。包括中心孵化项目及所设研发中心名称、简介等基本信息,中心整体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五、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检查结论。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七条上海临港北京大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公共关系部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中心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心信息公开负责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组织协调中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三、督促、检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四、接受并处理中心各部门、各下设研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心需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心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中心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心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中心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中心信息公开负责部门要在中心网站设置并维护信息公开板块。

第十对于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不准确信息,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应及时更正;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监事会负责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 本办法由公共关系部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4 年 6 月17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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